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王永仓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抓住对方婚外情证据能否要求赔偿?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30 10:49)     点击:108

  

  首先,夫妻一方提出要求另一方赔偿的,必须是以离婚为前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不得提出损害赔偿的;其次,只有因对方有法律规定的相关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提起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才能得到法院支持。而婚外情证据并不足以满足法律规定的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情形,因此,夫妻一方不能仅以抓住对方婚外情证据为由要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王永仓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拆迁安置  损害赔偿  劳动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王永仓律师,王永仓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王永仓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400010014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王永仓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固原律师 | 固原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王永仓律师主页,您是第20328位访客